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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医院建设标准
2016-06-09
目 录
总则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建筑面积指标
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
建筑标准
医疗设备
相关指标
附 件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第一章 总 则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和规范综合医院的建设,提高综合医院工程项目决策与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正确掌握建设标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本建设标准是为综合医院建设项目决策和科学、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服务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综合医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是有关部门审查项目设计和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建设规模在200~1000张病床的综合医院新建工程项目。一般情况下,不宜建设1000床以上的超大型医院。确需建设1000床以上医院时可参照执行。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综合医院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发展卫生事业的技术经济政策,应适应项目所在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状况,正确处理现状与发展、需要与可能的关系。
综合医院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方便患者的原则,在满足各项功能需要的同时,注意改善患者的就医条件和员工的工作条件,做到功能合理、流程科学、安全卫生、经济适用。
综合医院的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区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避免重复或过于集中建设。
现有综合医院的改建、扩建,应合理利用原有设施,厉行节约,避免浪费。
第七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应认真做好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按照立足当前、考虑发展、适度超前的原则,根据当地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和建设单位的实际情况,切实做好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论证、编制工作。
第八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应对院区进行总体规划,经批准后,根据需要和投资可能,可一次或分期实施。
第九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十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按病床数量可分为200床、300床、400床、500床、600床、700床、800床、900床、1000床九种。
第十一条 新建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拟建医院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卫生资源和医疗保健服务的需求状况以及该地区现有医院的病床数量进行综合平衡后确定。
第十二条 综合医院的日门(急)诊量与编制床位数的比值宜为3:1,也可按本地区相同规模医院前三年日门(急)诊量统计的平均数确定。
第十三条 综合医院建设项目,应由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七项设施构成。
承担医学科研和教学任务的综合医院,尚应包括相应的科研和教学设施。
第十四条 磁共振成像装置、X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核医学、高压氧舱、血液透析机等大型医疗设备以及中、西药制剂室等设施,应按照地区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的安排并根据医院的技术水平和实际需要合理设置,用房面积单独计算。
第十五条 综合医院配套设施的建设应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充分利用城市公共设施或集中建设、统一供应。
第三章 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六条 综合医院中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七项设施的床均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综合医院建筑面积指标 (m2/床) 表1
建设规模 200~300床 400~500床 600~700床 800~900床 1000
床
建筑面积指标 80 83 86 88 90
第十七条 综合医院各组成部分用房在总建筑面积中所占的比例,宜符合表2的规定。
综合医院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表2
部门 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急诊部 3
门诊部 15
住院部 39
医技科室 27
保障系统 8
行政管理 4
院内生活 4
注:使用中,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可根据地区和医院的实际需要作适当调整。
第十八条 综合医院内预防保健用房的建筑面积,应按编制内每位预防保健工作人员20m2配置。
第十九条 承担医学科研任务的综合医院,应以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70%为基数,按每人32m2的标准另行增加科研用房,并应根据需要按有关规定配套建设适度规模的中间实验动物室。
第二十条 医学院校的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的教学用房配置,应符合表3的规定。
综合医院教学用房建筑面积指标(m2/学生) 表3
医院分类 附属医院 教学医院 实习医院
面积指标 8~10 4 2.5
注:学生的数量按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临床教学班或实习的人数确定。
第二十一条 磁共振成像装置等单列项目的房屋建筑面积指标,可参照表4。
综合医院单列项目房屋建筑面积指标 (m2) 表4
项 目 名 称 单 列 项 目 房 屋 建 筑 面 积
磁共振成像装置(MRI) 310
正电子断层扫描装置(PET) 300
X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 260
X线造影(导管)机 310
血液透析室(10床) 400
体外震波碎石机室 120
洁净病房(4床) 300
高压氧舱 小型(1~2人) 170
中型(8~12人) 400
大型(18~20人) 600
直线加速器 470
核医学(含ECT) 600
核医学治疗病房(6床) 230
钴60 治疗机 710
矫形支具与假肢制作室 120
制剂室 按《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执行
注:1.本表所列大型设备机房均为单台面积指标(含辅助用房面积)。
2.本表未包括的大型医疗设备,可按实际需要确定面积。
第二十二条 新建综合医院应配套建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设施。停车的数量和停车设施的面积指标,按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需要配套建设采暖锅炉房(热力交换站)设施的,应按有关规范执行。
第二十四条 健康体检设施及其所需的面积指标,应根据实际需要报批。
第四章 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
第二十五条 综合医院的选址应满足医院功能与环境的要求,院址应选择在患者就医方便、环境安静、地形比较规整、工程水文地质条件较好的位置,并尽可能充分利用城市基础设施,应避开污染源和易燃易爆物的生产、贮存场所。
综合医院的选址尚应充分考虑医疗工作的特殊性质,按照公共卫生方面的有关要求,协调好与周边环境的关系。
第二十六条 综合医院的规划布局与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建筑布局合理、节约用地。
满足基本功能需要,并适当考虑未来发展。
功能分区明确,科学地组织人流和物流,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
根据不同地区的气候条件,建筑物的朝向、间距、自然通风、采光和院区绿化应达到相关标准,提供良好的医疗和工作环境。
应充分利用地形地貌,在不影响使用功能和满足安全卫生要求的前提下,医院建筑可适当集中布置。
应配套建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设施。
第二十七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用地,包括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七项设施的建设用地、道路用地、绿化用地、堆晒用地(用于燃煤堆放与洗涤物品的晾晒)和医疗废物与日产垃圾的存放、处置用地。
床均建设用地指标应符合表5的规定。
综合医院建设用地指标 (m2/床) 表5
建设规模 200~300床 400~500床 600~700床 800~900床 1000
床
用地指标 117 115 113 111 109
注:当规定的指标确实不能满足需要时,可按不超过11m2//床指标增加用地面积,用于预防保健、单列项目用房的建设和医院的发展用地。
第二十八条 承担医学科研任务的综合医院,应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70%为基数,按每人30m2,承担教学任务的综合医院应按每位学生30m2,在床均用地面积指标以外,另行增加科研和教学设施的建设用地。
第二十九条 新建综合医院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的用地面积,应在床均用地面积指标以外,按当地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十条 新建综合医院的绿地率不应低于35%;改建、扩建综合医院的绿地率不应低于30%。
第五章 建筑标准
第三十一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应贯彻安全、适用、经济、在可能条件下注意美观的原则,建筑标准应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条件合理确定。
第三十二条 综合医院宜以多层建筑为主。
门急诊楼、医技楼、病房楼等主要建筑的结构形式,应考虑使用的灵活性和改造的可能性。
病房楼不宜设置阳台。
综合医院的各类用房及配套设施,应保证建筑结构的安全,应符合国家有关抗震规范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 综合医院的建筑装修和环境设计,应有利于患者生理、心理健康,体现清新、典雅、朴素的行业特点。
综合医院建筑的色彩设计和室内照明,应符合卫生学要求。
第三十四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应符合国家《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要求,尚应考虑服务对象的特殊性,设置无性别卫生间。
第三十五条 综合医院的建筑物,应符合国家建筑节能的相关标准。综合医院的门急诊、病房、重诊监护室、手术室、产房等部门的建筑设计应当符合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基本原则。
第三十六条 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和实验室等医疗业务用房的室内装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室内顶棚应便于清扫、防积尘;照明宜采用吸顶灯具。
内墙墙体不应使用易裂、易燃、易吸潮、易腐蚀、不耐碰撞、不易吊挂的材料;有推床(车)通过的门和墙面,应采取防碰撞措施。
除特殊要求外,有患者通行的楼地面应采用防滑材料铺装。
所有卫生洁具、洗涤池,应采用耐腐蚀、难沾污、易清洁的建筑配件。
不应使用易产生粉尘、微粒、纤维性物质的材料。
第三十七条 配餐、消毒、厕浴、污洗等使用蒸汽和易产生结露的房间,应采用牢固、耐用、难沾污、易清洁的材料装修到顶;并应采取有效措施,使蒸汽排放顺利、楼地面排水通畅不出现渗漏。
第三十八条 综合医院的院区管网,应采用分区专线供应。主要建筑物内,应设置管道井并按需要设置设备层。主要管道沟应便于维修和通风,应采取防水措施。
第三十九条 综合医院的供电设施应安全可靠,保证不间断供电,并宜设置自备电源。
综合医院应采用双回路供电。
院区内应采用分回路供电方式。
第四十条 综合医院的建筑耐火等级和消防设施的配置应遵守国家有关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综合医院的手术室、产房、放射科、功能检查科、检验科、有关实验室等用房应设置空调和通风设施。
洁净手术部空气净化设施应符合《医院洁净手术部建设标准》。
第四十二条 综合医院应配置与其建设规模和业务技术、行政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信息系统、通讯系统和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第四十三条 综合医院应配置完善、清晰、醒目的标识系统。
第四十四条 综合医院应设置医用气体供应系统。
第四十五条 综合医院应建设污水、污物的处理设施,污水的排放和医疗废物与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存放与处置应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医疗设备
第四十六条 一般医疗设备的配置,应根据医院的不同功能、专科特长和所承担医疗保健工作任务,参照有关基本医疗装备配置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应按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和卫生部《全国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必须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原则,充分兼顾技术的先进性、适宜性和可及性,实现区域卫生资源共享。
相关指标
第四十八条 综合医院的投资估算,应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编制。在评估或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等设施的平均建安工程造价,可参照建设地区相同建筑等级标准和结构形式住宅平均建安工程造价的2~3倍确定。有特殊功能要求的建筑物,其建安工程造价可按实际情况适当提高。
第四十九条 综合医院工作人员的编制按卫生部有关组织编制规定确定。
第五十条 综合医院的经济评价,应按国家现行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的规定执行。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总 则
1996年10月3日经建设部和原国家计委批准发布,并于当年12月1日起施行的《综合医院建设标准》(以下简称“九六标准”)至今已有十年时间。“九六标准”的发布施行使综合医院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项目批准、规划设计乃至项目建设的全过程有了较为科学的标准尺度,对全国综合医院的规划、设计与建设工作起到了重要的规范和指导作用。
“九六标准”施行的十年,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育成长和国民经济发展较快的时期,综合国力显著增强,人民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经济基础的增强,必然推动社会事业的发展。进入21世纪后,卫生事业如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要求,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医疗机构如何发展建设,满足以人为本和不同人群、不同层次的要求;抗击SARS的经验教训更对医疗机构的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这一切都使卫生事业的发展和医疗机构的建设面临新的挑战。所以,对“九六标准”进行修订是必要和及时的。
在总结“九六标准”的施行情况和对全国28个省市206所综合医院的现状进行调查的基础上,修订了《综合医院建设标准》(以下简称“本建设标准”),以指导今后综合医院建设工作。
本条阐明了本建设标准的编制目的。
本建设标准是依据有关规定,由建设部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发布的,为项目决策和合理确定建设水平服务的国家标准,是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中有关政策、技术、经济的综合性宏观要求的依据。
本条规定了本建设标准的作用。
本建设标准主要适用于新建综合医院项目。现有综合医院的改建、扩建工程会受到原有条件的限制,故本建设标准制定了一些区别于新建项目的相应规定,目的在于增加可操作性。
一般情况下,不提倡建设1000床以上规模超大型医院。这是对国内外综合医院建设和管理经验的总结,也符合我国的基本情况。但确需要建设时可参照1000床的指标执行。
利用外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非政府投资建设的综合医院,均应参照本建设标准的有关规定。
综合医院的建设必须与项目所在地区的社会、经济状况相适应,同时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处理好工作需要、未来发展与实际可能的关系。
综合医院的建设工作应依法进行,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发展卫生事业的技术经济政策,增强科学性、避免盲目性、随意性。
本条规定了综合医院建设应达到的基本要求。综合医院是以诊治疾病,照护病人为主要目的的医疗机构,其工作对象主要是病人并对病人的生命和健康负有重大责任。因此,综合医院各项设施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以患者为中心的原则。综合医院建设应满足各项功能的基本需求,并尽可能改善病人的就诊和住院条件。同时,要注意改善员工的工作条件,使其能够在较好的环境中为病人提供良好的服务。
在一个地区或一个城市的一个街区有多家医院同时存在,而在另一个地区或同一个城市的另一个街区却很少或没有象样的医院;为利用某块地皮或其他原因,在医院集中的地区又建一所医院;为了扩大业务范围,增加病床数量,同时存在于一个地区的多家医院又同时扩建、竞相扩大规模,上述情况在各地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这种重复建设和过于集中的状况,有历史原因也有现实原因,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原因。事实上不仅造成卫生资源和建设资金的不合理使用,也导致交通不便,就诊时间和医疗费用的增加等社会问题,更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为此,在城市总体规划和社会事业发展规划中,应重视卫生资源的合理配置。根据我国的国情,目前综合医院建设重点应放在中小城市,大城市应坚持改扩建为主的方针。
综合医院在进行改建、扩建的时候,应将原有设施中能够利用的部分计入所定规模的总面积中,合理规划、充分利用。这应成为综合医院改建、扩建工程必须遵循的原则之一。
认真做好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尤其是经过充分的调研和论证,编制好既符合客观规律又具有可操作性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所有建设项目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而多年来,这一点始终是医院建设的薄弱环节。以前是有多少钱干多少事,或者是用一定的投资总想干更多的事,可研报告往往成为“可批报告”,结果与初衷相差甚多。而盲目性和急于求成则导致建设项目的先天不足,欲速不达。
长期以来,不管是新建还是改建、扩建的医院建设项目,负责建设管理工作的部门多为临时抽调人员组成,或虽有常设部门也缺乏工程技术人员,无力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任务书的编制工作,多请设计单位帮助。鉴于医院建筑流程复杂、工作周期长、投入产出比相对不高,在全国只有少数设计单位从事医院设计工作,缺乏专门的技术力量。而少数强于医院设计工作的设计单位也由于这项工作要投入大量人力、时间,又没有相应的费用可取,在极不情愿的情况下,勉力为之。
以上种种,必然造成医院建设项目在规模、功能、流程、投资等各方面都存在问题。对此,建设单位和上级各有关部门都应高度重视。应在前期费用中列出专项资金,委托有经验的中介机构或设计单位,切实做好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任务书的论证、编制工作。为整个项目的建设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综合医院的建设,应按照科学性、实用性与前瞻性相结合的原则,根据所在地区和医院自身的发展情况,对院区进行一次性规划。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物力等条件,一次或分期实施。这是总结五十多年来医院建设的经验和教训而采取的一项扬长避短、效果明显的有利措施。其目的在于限制不循规划、随意建房、任意扩大医院规模等违反管理科学和综合医院自身发展规律的不正确做法。任意进行改建、扩建,必然导致整个医院功能区域设置不合理、流程混乱、洁污交叉、管线阻塞等弊端的产生。严格执行本条规定,按照规划进行建设,将使医院始终保持适度的规模、合理的布局、科学的流程和良好的环境。
本条明确了本建设标准与国家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定额、指标的关系,随着国家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进展,必将有更多的标准、规范、定额、指标陆续发布,凡与综合医院建设工作有关的,均应认真贯彻执行。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十条 本建设标准按照病床数量的多少,将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划分为200床、300床、400床、500床、600床、700床、800床、900床、1000床九种。实践证明,100张病床的规模不可能构成一所完整的综合医院,而且床均面积大,投资成本高,综合效益较差。为此,本建设标准将200床作为综合医院建设规模的起点。
目前,全国范围内大于800床规模的各类医院有180 所,而且有不少医院的新建、改建、扩建计划的规模定位也在800床以上。根据实际状况和未来的发展趋势,本建设标准将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从“九六标准“的七种增加到九种。200床的规模区间为150床~249床,300床的规模区间为250床~349床,依此类推至900床规模,1000床的规模区间为950床~1049床。
在同一块建设用地上,尤其是用地面积不达标的情况下,医院规模过大,会产生诸如患者过于集中、设备重复购置、工作人员过多、管理幅度过大、环境质量不符合要求、综合效益较低等许多不利因素。所以,本建设标准将综合医院建设规模的上限定在1000床。一般情况下,宜建设300床~800床这六种规模的综合医院,限制1000床以上规模超大型医院的建设。这是对国内外综合医院建设和管理经验的总结,也符合我国的基本情况。
一些专业技术力量很强、现有设施不能满足社会需求的医疗机构,宜采取异地建设分院的办法,来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的医疗保健需求和自身事业的发展需要。
第十一条 本条规定了确定综合医院规模的原则。
第十二条 日门(急)诊量与编制床位数(经有关部门审批后实际建设规模确定的病床数)之间的比值,是确定综合医院门(急)诊总量进而确定除住院部以外的门诊、医技及其他相关用房面积的重要依据。
经过八十年代以来大规模的医院建设,看病难、住院难的矛盾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实践证明3:1的诊床比基本符合实际。中心城市内有专科特色综合医院(特长专科门诊量占门诊总量的1/4以上)的诊床比要高于3:1,应适当增加门诊和医技科室用房的面积。
由于不同地区、不同医院之间在经济条件、疾病种类、技术水平与医疗设备等方面均有差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的建立与不断完善也会使医院的门(急)诊量发生变化。为使诊床比更接近该地、该院的实际情况,有些新建医院尤其是改建、扩建的综合医院,可以按当地相同规模医院或本院前三年门(急)诊量与住院病人统计的平均数确定诊床比例,并按新的比值确定门诊、医技科室等用房的面积。
第十三条 根据综合医院所需要承担的医疗、教学、科研和预防保健四大任务,按照科学管理和实际工作的需要,本条规定了综合医院的建设项目由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院内生活、科研和教学设施等九个部分组成。其中前七项是综合医院建设的基本内容,这些项目建成后,一所医院就可以投入使用,正常运转;后两项则应根据承担科研和教学任务的具体情况确定。这样规定,使综合医院的建设项目更符合管理科学的要求和医院自身的客观实际,同时也有助于克服重视医疗业务用房、轻视保障系统用房、忽视行政管理和职工生活用房的现象。在前期准备工作中,应将七项基本内容和需要建设的科研、教学设施以及其他应该建设的项目同时立项,一次报批。使综合医院的建设配套进行,发挥应有的效益。
除本院一般急诊工作外,承担院前急救接诊任务的综合医院,应按接诊专业的不同适当增加急救用房的面积。
第十四条 磁共振成像装置、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核医学、高压氧舱等大型医疗设备具有以下特征:
设备本身购置成本高;
需要专门的技术人员;
需要建设专门的设备用房与必要的防护设施;
设备投入使用后,小范围内需要检查或治疗的患者数量达不到设备正常运转的工作量要求,必然造成设备闲置。不仅增加了运行成本,也浪费了卫生资源。
为此,本条规定,大型医疗设备应按照区域卫生规划的安排并根据医院的技术水平和实际需要合理设置,逐步向适当集中、资源共享的管理模式过渡。
本建设标准在第三章第二十一条的建筑面积指标中列出了制剂室的项目,但没有确定面积指标。医院确因业务工作需要或承担地区制剂中心的任务需要建设西药、中药制剂室时,应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GPP)执行。
第十五条 由于历史原因,医院办社会是我国各级各类医院尤其是大中型医院普遍存在的一个共性问题,它已经成为医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医疗市场的制约因素之一。为此,本建设标准提倡综合医院内的一些配套设施向社会化发展,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尽量利用社会协作条件进行建设。
第三章 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六条 本条规定了综合医院中以建设规模为基本参数确定的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七项基本建设内容的床均建筑面积指标。
“九六标准”的床均建筑面积指标是上限标准,原则上不准超标。这是根据当时的国情和医疗机构现状调查结果综合分析确定的。“九六标准”施行以来,我国的社会、经济、新的医疗技术与设备都有了很大发展,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和对健康的关注程度也有了很大提高。卫生事业尤其是医疗机构也应与时俱进、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和人民群众在医疗保健方面不同层次的需求。
改善患者(包括大量的陪诊家属和健康检查与健康咨询者)的就诊、住院条件和员工的工作条件,配置先进的诊疗设备,更加严格的传染病筛查与消毒隔离设施,空调、通风与治安、消防等建筑配套设施等诸方面都对综合医院的建筑空间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在修订后的新标准中予以解决。
2003年对全国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206所综合医院的调查结果(2002年底数据)是,床均建筑面积为78~106 m2,详见附表1。
综合医院建筑面积统计(㎡/床) 附表1
规 模
名 称
200
床
300
床
400
床
500
床
600
床
700
床
800
床
900
床
1000
床
医院(所)
21
23
22
28
27
15
28
6
36
面 积
(㎡/床)
78.11
90.37
82.66
91.70
87.27
101.10
92.92
106.43
92.77
应如何评价和使用这项调查结果:
一、这项调查结果反映了目前我国综合医院房屋设施的现状情况(只限于量的方面)。
二、虽然这项调查结果显示的床均建筑面积超过了“九六标准”规定的指标,但各医院的用房却并未因此感到宽松,而只是达到实际需要的基本要求。
三、考虑到全国的平均水平,把这项调查结果作为确定新的床均面积指标的依据是适宜的。
根据以上调查结果和情况分析,汲取五十多年来特别是“九六标准”施行以来医院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教训,并在全国征求了各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本建设标准修订了七项基本建设内容的床均建筑面积指标。对于1000床以上的综合医院,可参照1000床面积指标执行。
本建设标准中的门诊、医技等与门(急)诊量有关的房屋面积是按3:1的诊床比计算的,当实际需要大于或小于这一比例时,这些用房的面积则应按百分比相应地增加或减少。
综合医院七项建设内容分科室建筑面积指标(m2) 附表2
规模部门 200床 300床 400床 500床 600床 700床 800床 900床 1000床
急诊部 480 720 996 1245 1548 1806 2112 2376 2700
门诊部 2400 3600 4980 6225 7740 9030 10560 11880 13500
医技科室 6240 9360 12948 16185 20124 23478 27456 30888 35100
住院部 4320 6480 8964 11205 13932 16254 19008 21384 24300
保障系统 1280 1920 2656 3320 4128 4816 5632 6336 7200
行政管理 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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