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洁净手术部中洁净手术室的数量、大小及空气洁净度级别,宜依据医院的性质、规模、级别和财力来决定。对于综合医院,需建 I 级洁净手术室时,该类洁净手术室间数不应超过洁净手术室总间数的15%,至少l间;有条件时根据需要可设l间负压洁净手术室。对于专科医院,特别洁净手术室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建设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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