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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病区空调的(国家)标准

2016-07-05

JGJ-49-88《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摘抄 
·手术室、术后监护室、产房、监护病房、灼伤病房、血液透析室,以及高精度医疗装备用房等,宜采用空气调节。 
·洁净手术室的新风及回风,应经初效、中效和高效过滤器处理。 
·采用空调的手术室、产房工作区和灼伤病房的气流速度宜为≤0.2m/s。 
·灼伤病房、净化室、手术室、无菌室应保证空气正压。 
·核医学的通风柜应采用机械排风,排风口的风速应保持 1m/s 左右。 
GB50333-2002《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摘抄 
·净化空调系统宜使洁净手术部处于受控状态,既能保证洁净手术部整体控制,又能使各洁净手术室灵活使用。Ⅰ、Ⅱ级洁净手术室应每间采用独立净化空调系统。 
·洁净用房内严禁采用普通的风机盘管机组或空调器。 
·净化空调系统至少设置三级空气过滤,准洁净手术室和Ⅲ、Ⅳ级洁净辅助用房,可采用带亚高效过滤器或高效过滤器的净化风机盘管机组,或立柜式净化空调器。 
·空调设备的选用除应满足防止微生物二次污染原则外,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净化空调机组内表面及内置零部件应选用耐消毒药品腐蚀的材料或面层,材质表面应光洁。 (1)内部结构应便于清洗并能顺利排除清洗废水,不易积尘和滋生细菌。 (2)表面冷却器的冷凝水排出口,应设能自动防倒吸并在负压时能顺利排出冷凝水的装置。 在除湿工况时,应在系统运行 3min 内排出水来。凝结水管不能直接与下水道相接。 
·风管应采用平整、光滑、坚固、耐侵蚀的材料制作。 
·净化空调系统和洁净室内与循环空气接触的金属件必须防锈、耐腐, 对已做过表面处理的金属件因加工而暴露的部分必须再做表面保护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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