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微信公众号

手机打开微信
扫二维码关注

首页 > 最新资讯 > 总局办公厅关于化妆品标识有关问题的复函

总局办公厅关于化妆品标识有关问题的复函

2016-06-03

  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

  你协会《关于化妆品是否取消生产许可标志标注的请示》(香化协字(2016)1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5年第265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生产的化妆品必须使用标注了《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信息的新的包装标识。新的包装标识不再标注“QS”标志。化妆品生产企业原有包装标识可以使用到2017年6月30日,此前使用原包装标识生产的化妆品,在保质期内可以继续销售。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6年5月25日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内容、观点、图片、文字、视频来自网络,仅供大家学习和交流,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 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如果本站有涉及侵犯您的版权、著作权、肖像权的内容,请联系我们(000-00000000),我们会立 即审核并处理。

热门招聘

更多>>

热门求职

更多>>